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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市场监管局官宣:这41项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日照市市场监管局官宣:这41项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新冠肺炎疫情对一季度经济运行造成冲击,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为助力市场主体轻装上阵,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日照市市场监管局实施41条免罚清单,对10类首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31类经责令限期改正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免于行政处罚,进一步优化法制化的营商环境,降低疫情对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

41类免罚行为涵盖商标广告、电子商务、食品安全、产品认证、登记注册等7大领域。

免于处罚不等于放任违法行为!

对不予处罚的经营主体,除责令改正外,市场监管部门还将通过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等方式,敦促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短时期内再次违法的,依法予以严惩,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

截至目前,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已对19起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免予处罚。

免罚清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清单》。对符合下列规定情形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一、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2.违反《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提供者,未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告知程序,主动提示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仅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5.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发布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6.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7.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8.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规定,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10.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经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1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经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经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1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经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未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经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1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经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1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2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2. 违反《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经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2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经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2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经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2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6.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7.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8.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9.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0.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1.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2.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3.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4.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5.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6.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不严侵害消费者权益,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7.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8.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9.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0.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对未列入本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其他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本《清单》自2020年1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